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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216

名称: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核发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在广西区范围内各有关单位注册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水

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初审或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认定的公民。

适用对象:申请人(公民)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7〕83 号, 

发布日期 2007 年 3 月 13 日)

  

第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程序如下: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一般向单位所

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在京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的水利工程造价工
程师应向水利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各流域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其所在的
流域管理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

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第九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其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发生变化后 2 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
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在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办理水利工程

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情况的统计表报水利部备案。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1. 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员资格证或考试合格证,并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

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作业绩。

2. 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注册内容发生变化后 2

 

个月内提交申请变更材料。

3.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六、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 2 份,加盖公章);
2.联系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 2 份)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初审需提交的材料(以下材料一式 2 份)
1.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含 2 张

照片,延续注册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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