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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

 

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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