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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行为
类别
行为编
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G1-1
资质
G1-1-01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
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
十八条
G1-1-0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
十一条
G1-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G1-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G1-1-05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
G1-2
承揽
业务
G1-2-01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
接业务不备案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
十条
G1-2-02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
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
十一条
G1-2-03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
十一条
G1-2-04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3
合同
履行
G1-3-01 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五
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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