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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

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 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

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

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

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

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

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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