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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 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械或者部门注册机

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

门注册机

 

     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

报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附:变更要求:

  1、登陆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www.hncost.com

§)"造价师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并将变更数据上传。

并携带;

  2、打印变更申请表 2 份,注册证书原件;

  3、原单位到期合同或解聘证明;

  4、现单位聘用合同;

  5、注册造价工程师印章;

  6、原单位是咨询单位的,要保持 6 个造价工程师,要先进后出,需要资质副本复印件;

  7、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养老保险证明。注:市变更人员到各地市定额站办理相关手续。

  8、变更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之内不再办理二次变更。

  9、变更手续于每周一办理。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其变更注册无效。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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