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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种设 备作 业人 员考 核规 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的考核,考核工作包括考试、审核、发证和复审。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的考
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发证部门)组织实施。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
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
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由地方各级发证部门按

 

 

照具体发证范围确定考试机构。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
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 分合格。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作业级
别、项目及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自查报告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

 

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

                 

 

第二 章 考 试 机 构

 

  第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专职人员不不于 3 人;(二)具备满足考试的固定场所;(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考试项目相
适应的设备及设施;(四)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监考、考评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考
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
章制度,并且有效实施。本条第(二)、(三)

 

项可以租赁。第六条 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二)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三)具

 

有满足与所承担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 (四)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监考、

 

考评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

 

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本条第(二)、(三)项可以租赁。 

 

第六条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 (二)组织

 

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三)

 

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四)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考试管理档案; (五)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并且协助发放《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 (六)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的复审; (七)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考试相关统计报表; 
(八)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各

级发证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各级发证部门确定的
考试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向社会公布。

                第三 章 考 核 程 序与 要 求

  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材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

 

与通知。   第十条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下列
材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 1,1 份)  

; (二)身份证(复印件,1 份);

 (三)1 寸正面免冠照片(2 张)  

;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 份)  

; 《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
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 3

 

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