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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

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
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
例。
    

 

第二条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

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
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
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
分。
    

 

第三条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

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
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 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

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

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 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

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

(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
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
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
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
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
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

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查。每管理 1000 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
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
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
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