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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独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规范我国境内公司(包括外资和内资)的法律主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资企业法》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实施细则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这四个法律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特别法

(即前三个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一般法的规定(即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没有关于外资企业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对于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公司法》用专章(第六章,共七条)

予以规定。同时,在《公司法》的其他章节、条款当中仍然有诸多约束高管
人员的规定。

谓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 217 条第二款第一项定义为:是指公司的经
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董监高的职权

(一)董事的职权

董事应通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董事会则对股东负责。与中外合资、合作

企业不同的是,外商独资企业的董事会并不是最高权力机构,故其还需向股
东负责。就这点而言,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参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 47 条对董事会的职权做了如下规定:

1,

法定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通过的决
议;

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股东的批准或决定)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并决定该等管理人员的报酬。

2,

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