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49 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
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
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
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当连续计算,包括节假
日。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
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工伤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 1),确
定其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 2),并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
构。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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