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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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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2 年 0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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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中心[老工伤及外来从业人员待遇由用人单位至

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

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9 号);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

(2011)28 号];

5、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

通知[沪府发(2011)34 号];

6、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

福发(2004)38 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

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 号];

8、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

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 号]。

 

◆申办条件

1  

、 工伤职工须经过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

(确认)、劳动能力鉴定;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