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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规章制度对新员工适用吗?

    人员流动是每个公司不可避免的问题,而公司的原有规章制度不一定顾及到每个员工 ,
这就会因新员工对公司原有规章制度的不满和质疑而引起纠纷,但是因为个人再重新制
定规章制度对公司来说是很不现实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公司该怎么办?下面,针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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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提供的具体案例,中顾网邀请了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劳动法专家

沈斌

 

倜律师为我们进行解答。
  网友提问:
  我公司在成立时,就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制定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随着公司规模的扩
大,公司员工也随之增加,对于新来的员工我们也按照规定把原规章制度对其公示,但
后来我们发现,对于后来的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我们按照原规章制度对他们进行处罚时 ,
后来员工都表现出明显的抵触,还表示公司制度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对他们不适用等
类似话语,这种情况致使公司秩序无法正常进行。请问:(1)公司的原规章制度对于后
来的员工可以适用吗?如果不能适用,公司不能就因为一个人再重新制定制度。(2)原
规章制度对后来的员工仅仅也是公示吗?如果这样的话,成立一个公司,先招一个员工 ,
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后,再大量招人,这样合法吗?
  沈斌倜律师解答: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的,明确
劳动条件、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以及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一般表现为管理
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也常被称为员工手册。

《劳动合同法》第 4 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
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
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或提供建议,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
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 19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
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
的重要依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关系着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但是
新员工没有参与原来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原规章制度可以适用他吗?如果不适用,就如
问题所提,那么是不是说单位每来一个新员工,该规章制度就要重新制定呢?如果可以
不用重新制定而自然的适用新员工的话,是不是会出现先成立一个公司,招聘一个员工 ,
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然后再大量招人损害后来员工的利益呢?等一系列问题。
  沈律师的答案是: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适用新员工,前提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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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公示

即向新员工公示后的规章制度对新员工有效。问题中所担心的会不会出现

先成立一个公司,招聘一个员工,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然后再大量招人损害后
来员工的利益呢?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但是确是不好操作的,因为前规章制度并
不是自动适用新员工的,需要向新员工公示,新员工有权提出异议,对于该异议,劳资
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双方谈不拢,劳动关系无从建立,也就不存在损害后来员工权益
的情况了。当然,在现实生活当中,资方处于优势地位的情况多一些,而一些处在技能不

高,专业性不强岗位的员工 不好意思 或者 不敢 提出异议,导致自己权益受损的情况
还是大有所在。这种情况下是劳动者自己对权力的放弃,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
  当然,制定一份相对公平的规章制度既是保障员工权益也是为了企业良好发展。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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