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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建设监理办法(1995)

    

  颁布日期:19950711       实施日期:19950711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8 号
    1995 年 4 月 5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 66 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管理水平,

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监理是指由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

咨询以及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自愿委托监理的原则 ,但本省范围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

须实施监理:

    (一)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大型民用建设项目;

    (三)城市大中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成片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五)利用国外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前条所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报建时,需先委托监理单位,并持监理合

同到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方可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前条所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有条件自行管理工程项目的,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取得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监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省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核、注册、管理;

    (三)按工程建设报建管理权

限,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资格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