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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木斯市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意见(2008)

                   佳政办发〔2008〕9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意见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维护我市建设监理市场正常秩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确
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黑建建〔2007〕5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

 

市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制度

    依法须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
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经国家或省政府依法
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它建设项目的监理,(来自:www.fdcew.com)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

 

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监理人。

    建设监理招标工作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实施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招标人组织

,或

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人应在政府指定的媒体或者市建设工程
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监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在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对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方案、
企业资信等进行全面评审和比较,

 

择优选定中标人。

    

 

二、规范监理服务收费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新开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
以下简称《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根据收费标准计算合同价款并与中标监理企业在规定
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合同额,不得以低于《规定》的价格与监理企业签订监理合同。对于在建
项目中低于《规定》要求的,监理企业不得以收费低为由,推卸责任,降低工作标准。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要对此类项目实
施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监理企业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受监工程监理工作质量。

    

 

三、强化监理合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其主要条款应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所签合同需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实行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
续和施工许可时,需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进行核查。对不执行监理收费标准、签订虚
假监理合同、变相压价返还监理费的建设和监理单位,一经查实,在工程建设信用评价时,将
其列入建设单位、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监理企业要按照行业规范和合同的要求,保证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到岗。项目监理机
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级岗位,监理人员所担负岗位的专业应与
其技术职称或岗位证书专业基本一致。项目总监须持有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总监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持有国家级或省级监
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监理人员名单备案后,需更改的,应征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