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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 州市 工程 建设 监理 招标 投标 实施 办法 徐建 委发 (2001)44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 ,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行为,保

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六县、市、贾汪区)下列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

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高层建筑、三幢以上(含三幢)成片住宅或单体 2000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
    (四)项目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 200 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五)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

 

其他应当进行招标发包方式的监理业务。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严格控制直接发包。建设工程

监理发包方式按下列执行:
    1、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含 500 万元),发包方式应与施工发包方式相一致;
    2、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发包方式。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工程项目报建后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

行。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

 

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

    

 

第六条 市、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主

管部门。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

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经有权部门立项,规划、土地等批准手续已办理完成;
    (二)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九条 监理招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总投资在 500 万

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使用统一的专家评委库和规范的招标文件、
合同文本;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或经批准自行
组织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