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地区】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05.16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0.09.01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证工程设备质量,提高工程设备投资效益,规范工程设备监理活动,根据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是指各类工业工程设备和其他工业成套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监理 ,是指依法设立的工程设备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
在工程设备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备的
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设备监理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活动进行指
导、监督和管理。

    计划、经济、外经贸、建设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行业协会)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协

会(以下简称市设备监理协会)是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工
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资质进行预先审核,组织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登记注册,开展工程设备监
理的业务培训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