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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 京 市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及 人 员 资 格 动 态 监 督 管 理 办

发布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发[2011]183 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有关协会: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现将《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
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推进本市工程建设监理
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02 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47 号)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
[2006]248 号)、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 号)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中央在京和外地来京工
程监理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企业、人员)动态监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监理企业日常监理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
理工作全面负责、有经营管理权的人员,包括本市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中央在京
和外地来京企业在京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
织的总负责人,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