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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市[2007]190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
会: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
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以下简称 158 号部令)及相

法律

 

 法规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
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应按照 158 号部令要
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
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
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
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
明材料。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
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
料。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 2 年内独立监理过 3 个及
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
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
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
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主营业务是指企业在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中主要从事
的工程类别业务。
  (六)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
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申请
综合资质的,应至少满足已有资质中的 5 个甲级专业资质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