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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

 

 (  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省九届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 第 9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

程质量,保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

法规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

 

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控制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

 

程项目实施监督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

 

师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

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的原则。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
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设立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应当先征求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的意见。
  监理单位凭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申请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和

 

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与办公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