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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市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政府令第 6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的建设监理制度,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提高工程建设的投
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监[1995]737 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
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监理,均按本办法执
行。
  第四条 市计委和建设局共同负责推进全市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局归口管理
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起草并商计委制定全市建设监理方面的规
范性文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的建设监理工作;审查监理工程师资格,颁发有关证书
等。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和大型民用建设工程。
  (二)国家和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三)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
  (四)四栋以上(含四栋)的住宅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五)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管理资格或资质条件达不到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要求的建设
工程。
  第六条 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
规划、设计文件、投资许可证以及依法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章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内容
  第七条 在我市开办建设监理单位,须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开办单位上级主管
部门同意,报市建设局审查,经省建设厅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
取营业执照,并办理银行帐户方准营业。对于不应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如直接从事建筑
商品生产或经营的施工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房屋开发公司等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不予受
理。
  第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监理单位,可根据需
要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或部分阶段的监理。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业务及内容:
  (一)设计阶段
  1.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设计招标;
  2.协助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
  3.审查设计和施工概(预)算。
  (二)施工招标阶段
  1.组织编制标底,准备并发送招标文件,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意见。
  2.协助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3.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施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