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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工程建设监理办法(2004 年修正)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博市工程建设监理办法(2004 年修正)
(1999 年 10 月 29 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 9 号公布根据 2004 年 6 月 14 日淄博市人民政府
令第 43 号公布,自 200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
保偿管理办法〉等 15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行
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监理管理
工作。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监理:
(一)总投资额 2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三)住宅工程项目;
(四)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五)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的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七条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督促合同双方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四)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五)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六)审核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规范;
(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八条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招标,编制、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二)核查施工图预算;
(三)协助建设单位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并督促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到工商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