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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条例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冀建监 199985 号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设
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
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
化,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
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对按规定应实行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项目,各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招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得评定为各级优质工
程。

    

 

第二条 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核准的监理范围承揽监理

业务,对于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
得为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不得核发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已进行监理的,应按《河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监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

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专业部委按权限审批的其直属监理单位在冀开展工作,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核准其监理范围。
  非国务院部委直属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省或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的监理资质证书,方可开展监理业务。

    关

法规

    

    

 

第三条 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专业工程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社会监理单位监理,其专业工程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卑位。

    

 

第四条 建筑单位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其条件应以监理单位的整体实力、监

理手段、监理业绩、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条件、市场信誉为主要内容,不得以随意压低监理费
用为优选条件。

    

 

第五条 禁止 同体监理 行为。任何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股东单位有股份或资产关系

的建设工程,也不得监理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单位的建设工程。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单位)以及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第六条 加强住宅工程监理,凡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一律实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