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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

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

工期和费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水运工

程项目,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 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水运工

程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按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监理

业务。 

1.0.4 业主与监理单位应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监理机构代表业主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监

督管理。 

1.0.5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

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接受监理。 

1.0.6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作应通过业主进行。 

1.0.7 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

理合同的要求,依据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遵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