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颁布《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日前,吴基传部长签发了信息产业部第十八号令,颁布了《通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该规定自今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规定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18 号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01 年 7 月 11 日第 7 次部务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吴基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
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
本规定。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
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
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
本规定
接受质量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
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
第六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
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 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