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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表 9-3)

表 9-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参与方

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

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

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

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

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安

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

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

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

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

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