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表 9-4《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项目
内容
方针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
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原则
(1)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2)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3)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4)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5)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6)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过渡性安置
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
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调查评估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施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
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
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
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
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恢复重建的实
施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
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
要求
资金筹集与政
策
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
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
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
法及时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