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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项目

内容

项目监理机构 (1)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

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

撤离施工现场

(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

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

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 3 年以上同类工程监

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 2 年以上同类工

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 1 年以上同类

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

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监理设施

(1)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

通、通信、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

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

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

机辅助管理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表 9-8)
表 9-8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项目

内容

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

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

作性

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

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

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

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