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表 9-15《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项目
内容
注册
(1)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2)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3)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
两个专业注册
(4)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5)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
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
师本人保管、使用
(7)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 3 年
(8)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
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9)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
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 30 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
有效期 3 年
(10)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
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
续原注册有效期
执业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
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
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2)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
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
后方可生效
(4)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