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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要求的说明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

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 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
监函[2006]62 号)的规定,按住建部新的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的有关要求
说明如下(红字部分为更新内容,请认真阅读理解):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须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 个月至 30 日前申请延续注册,由所

在单位凭密码锁进入 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 (部网,)形成电子信息(注意填写继
续教育情况,附件 1

样表)上报省级后打印延续注册申请表,管理系统中显示 未参加继

续教育 的不能申报,若确已参加继续教育,请与培训单位联系更正。同时在省注册中心

网 执业师注册申报受理及信息查询系统 (省网)中申报,打印 监理工程师材料受理凭

单 与申报材料同时上报,用户名和密码默认为申请人第一次取得的注册证书编号。

  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规程》第二条中

(二)延续注册申报材料要求办理(见附件 2);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注册有效期满后,其注

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
并提供重新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明,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网上学习的重新注册继
续教育证明,已参加的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可以替代重新注册继续教育证明。

  三、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与监理工程师所有变更注册不能同时进行,申请注册

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须在注册有效期到期之日前 3 个月提出。对于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不
能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满 3 个月前提出的,不再受理变更注册申请,可以在注册有效期满
后,由新企业提出重新初始注册申请,须同时提供原单位

解聘

明。在原单位取得的延

续注册继续教育证明,在新单位参加重新初始注册时有效。

  四、延续注册时,继续教育手册中注册专业选修课应与注册专业一致,
  有关继续教育学时的说明,申报延续注册时,须提供 96 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其中必修课 48 学时,选修课 48 学时(注册二个专业的,选修课每个 24 学时;若只注
册一个专业的,选修课为 48 学时;若已注册两个专业,欲放弃其中一个专业的,则另一
个专业的继续教育选修课为 48 学时,在继续教育手册上填写)在我省参加房屋建筑专业
和市政公用专业继续教育的,上交选修课作业后,凭有效的继续教育手册到考试教育科
补办有关选修课学时记录后方可上报申请材料;房屋建筑专业和市政公用专业以外的其
他专业,参加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确认培训单位的继续教育学习后方可申报,各
培训单位联系方式在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上可查询。

  五、申报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时,在申报材料里附注册证书复印件,原注册证

书和印章可不随申报材料上交注册中心,新证书印章下发时旧注册证书印章同时收回。

  附件 1:
  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中继续教育情况样本(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专业,注

意区分选修课课程):

  继续教育情况

类别 起止时间 学时 内容 必修 X 年 X 月 X 日至 X 年 X 月 X 日 48 1、

《工

程建设监理安全管理与职业道德》2、

《建

工程合同

理及实务》3、

工程项目管理

国际

惯例

设计管理》4、

《房屋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5、

《工程建设法规与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选修 X 年 X 月 X 日至 X 年 X 月 X 日 24 1、

《部门规章与相关政策》2、

《房屋建筑工程

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3、

《房屋建筑工程案例分析》 选修 X 年 X 月 X 日至 X

年 X

 

月 X 日 24 1、

《部门规章与相关政策》2、

《市政公用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

新工艺》3、《市政公用工程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