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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中府[2002]31 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

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国务
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

法规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

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切实执行。

    

 

第三条 中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实

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

(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接受市建设局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
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或规模划分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或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 100 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项目均属
审查范围。属特级建筑工程和概算投资 1 亿元以上的大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
工图,需报送省建设厅审查。
  凡勘察设计中采用涉及安全并且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勘察、设计技术方案,
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或验证,并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凡超出国家现行有关
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应按建设部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办理专项审查。

    关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