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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11〕123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根据《民用建筑
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0 号)、《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4 号)、

《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26 号)、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

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 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
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浙建设〔2006〕24

 

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决定》(市委〔2009〕37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的建筑节能示范、建筑用能系
统运行节能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绿色(低碳)建筑示范等项目(统称建筑节
能示范工程)的管理。
  二、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指导和管理,市建筑节能领导
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具体负责各项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协调和配合。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采用列入部、省节能技术公告的成套技术与产品,并根据工
程实际满足下列应用要求:
  (一)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1.采用新型节能墙体、围护结构体系、节能门窗以及在建筑遮阳、屋面和楼梯间等方面
使用节能技术与产品;
  2.采用建筑空调、建筑照明系统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3.采用适合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用能系统使用的先进技术与产品。
  (二)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示范项目。
  采用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和能耗监测先进技术与产品。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采用太阳能光热和光电、地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
术中的至少一项。
  (四)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

 

   采用 四节一环保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绿色(低碳)
建筑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