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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政府令第 87 号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业经 2006 年 12 月 30 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 50 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

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实

施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
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区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管理建筑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章和其他规定、标准;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安
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管理;
  (五)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
  (六)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规定,对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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