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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文号:

哈行办发〔2007〕54 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07 年第 6 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哈密地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把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和社会
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构建战时防护能力强、平时服务作用大,具有哈密地域特色的人
民防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

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 人防工程 )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
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民用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

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 防空地下室 ),以及用于人防工程口部管理等地面附
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和保护进行计划、组织、
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哈密市城区规划区域。
2.人防工程建设的重点乡(镇):哈密市星星峡镇、三道岭镇、七角井镇;巴里坤县城镇、
奎苏镇、三塘湖乡;伊吾县城镇、淖毛湖镇。
3.地区内战时城市人口疏散地域的团场和乡(镇)、村。
第四条 哈密地区人防办具体负责地区人民防空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地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
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地区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由地区人防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
根据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防护标准进行编制。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
体规划。
县城、重点乡镇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
准和地区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农村战时人员疏散地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战时人员
疏散预案,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进行编制。
第七条 人防工程用地,由国土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供地。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按照《西北五省区关于加强兰州战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