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 2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
业:
《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 1995 年第 1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
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
合法
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
干
问题的暂行规定》和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局颁发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管理,系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
商行
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
备
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
生产等承发包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凡在十堰市辖区内从事上述承发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建筑市场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
理
,支持公平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具
体执
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组织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三)负责办理全市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建筑检测试验单位的资质审查登
记手续;
(四)负责本市城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审查建设业主的发包条件和承包方的资
质等
级,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五)负责本市城区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资格和抗震设防的审查;
(六)监督检查承发包双方对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承发包合同的执行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