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黄山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九日
黄山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
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级工商、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
第五条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提
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水平。
第六条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
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加强对建筑市场各主体信用体系和评价机制的建设,逐步把建筑市场管理纳入法
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二章施工许可
第八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
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需拆迁的应有拆迁许可证:
(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经理证书;
(七)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八)银行资金证明或保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