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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黄山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九日
黄山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律

 

 法规

 

 

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
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级工商、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
第五条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提
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水平。
第六条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
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加强对建筑市场各主体信用体系和评价机制的建设,逐步把建筑市场管理纳入法
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二章施工许可
第八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
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需拆迁的应有拆迁许可证:
(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经理证书;
(七)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八)银行资金证明或保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