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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自 2012 年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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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ID=c47f10d5-2454-41cd-88b2-
d7a51aff03ac&CategoryNum=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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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

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
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
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
GB50096-2011,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
.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
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
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
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
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 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
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
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
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
应低于 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
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 1.05m;七
层及七层   以上的不应低于 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
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 0.9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