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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计发[2004]1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招标
第四章 投标和开标
第五章 评标和中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

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

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
批准。
  (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
机构。
  (三)编写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
标人现场踏勘。
  (五)接受投标文件。
  (六)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
  (七)成立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
  (九)确定中标人。
  (十)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