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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无锡市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管理,规范整治改造行为,优化人居环境,提
升城市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崇安、南长、北塘、滨湖(马山地区除外)区域内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
无拆迁规划的旧住宅区整治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住宅区,是指 1998 年 12 月 1 日前交付使用,房屋失管失修、配套
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但不包括商品住宅小区。

本办法所称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是指以满足居住需要,结合住宅区实际,进行的房屋维
修养护、改善基础设施、环境综合治理、完善配套设施等活动。

第四条 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坚持政府支持、居民自愿的原则,按照提升功能、完善设施、规
范管理、整治出新的要求,实现旧住宅区房屋完好、道路平整、雨污分流、环境美化、设施配
套、管理规范的目标。

第五条 市、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辖区内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

市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改造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
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整治改造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区整
治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城管、市政园林、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旧住宅区
整治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