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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发布部门: 辽宁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辽建[2002]10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

务院第 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暂行办法》,在《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施工
图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

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幕墙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 施工图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政策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承担。

第二章 审查管理部门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有关管理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全省审查机构的管理、审查许可证的申报、批准以及审查人员的资格认定、业
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全省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工作,组织专家对各审查机构已审项目进行定期调
审和质量评定;
  (四)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

    

 

第六条 市建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

责如下:
  (一)受理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委托审查机
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核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
书》;
  (二)对本地审查机构的有关活动(包括审查机构的运行、审查人员情况、收费情况、审查
服务协议、审查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实行监督管理;
  (三)协调与各专项审查部门和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