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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部关于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职能加强工程建设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
通知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抗[2000]1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首规委、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
有关部门:
  在前不久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上,温家宝副总理对我国今后如何开
展防震减灾工作做了重要讲话,同时也对建设部门抓好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工程建设、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
照职责分工和法律授权,做好防震减灾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
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
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工作
是减轻地震灾害有效的手段,也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各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重要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的执法主体之
一,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执行《防震减灾法》与执行

《建筑法》、

《城市规划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法律

 

 法规

 

 

合起来,建立、健全执

法体系,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
震防灾工作不留隐患。

  二、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工作中的综合管理职能,确保
抗震防灾工作落实到规划建设的各个环节。
  抗震防灾工作涉及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管理的全过程。从制定标准规范、城乡规划到工
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物业管理,都应考虑到抗震防灾问题。各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与建设有关的管理部门均应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城乡建设各环节的抗震防灾工
作,确保抗震防灾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位于抗震设防区的城市必须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要求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纳入
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的修编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同步进行。在城市
建设中,要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必要灾害救援避难空间,平时作为城市绿化用地使
用。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位于抗震设防区的城市要注重对活动断控测。各地城市勘
察单位要积极做好准备,主动承担相关业务。要强化工程勘察队伍的管理,确保工程勘察
资料的高质量。
  新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有关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
等环节必须认真执行有关法规与标准。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与采用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新
结构体系的工程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
  要加强对现有工程的使用管理,严禁房屋装修时擅自拆改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削弱工程的抗震能力。对确需改造的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工程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