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控制
一、工程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要求主要表现为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控制按其实施主体不同,分为自控主体和监控主体。前者是指直接从
事质量职能的活动者,后者是指对他人质量能力和效果的监控者,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
面:
1)政府的工程质量控制。政府属于监控主体,它主要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2)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工程监理单位属于监控主体。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控制。勘察设计单位属于自控主体,它是以法律、法规及合同
为依据。
4)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属于自控主体。
二、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5.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三、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
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在工程施工中,应按国
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
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涉及建筑
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
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
织设
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单位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
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
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
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
(2)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
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
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不许超越本单位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
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
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