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7]131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
关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
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工程监理企
业资质标准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
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
点划分为 14 个专业工程类别(附表 2);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
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外,其它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事务
所不分等级。
一、资质标准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600 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
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 5 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60 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 人,一级注册
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合计不少于 15 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