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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新增内容 1Z301012 

 

掌握执业管理 三,

 

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 《注册建造师管

 

理规定》第 21 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 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

 

盖执 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

 

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 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

法(试行) 

 

》对于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行为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1,

 

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

 

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 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 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因续期注册, 企业名称变更或印

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盖章的, 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

 

可现在规定文件上签字 后补盖执业

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

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注册建 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

 

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 建造

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

 

签字盖章的义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

 

在执业过程 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无正当理 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

执业印章.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

册建造师,

 

是否 在有关文件上签章,

 

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在有关文件上签章,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

自行规定. 3,

 

 

拒绝违法签章的权利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 程施工管

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

 

专业工程文件的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建设

 

工程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

 

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 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

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 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上,

 

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 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

 

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 册建

造师签章. 册建造师签章.
    理.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 不转移对财产

 

的占有 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 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

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就是抵押权

人.

 

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就是抵押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就是抵押物. 1.可以在建工程作为

 

 

抵押物 《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  

以 可以在建工程

   

作为抵押物 以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 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

当办理抵押登记. 设立. 

 

设立 2.

 

抵押财产的确定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可 可 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以将 生产设备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 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

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自下 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期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

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买受人的效力(

 

买受优先 买受优先) 

 

买受优先 《物权法》规定,依照本法规

定抵押的,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 依照本法规定抵押的, 

 

依照本法规定抵押的 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

押财产的买受人. 

 

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对承租人的效力(

 

先者为主 先者为

主) 

 

先者为主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

租的, 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

 

 

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 权的影响 已登记的抵押权. 4.抵押

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的顺位是指同一抵 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每一个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

 

权的先 后顺序.)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

 

者抵押权的顺位 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

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抵押权的变更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

 

同意 人产生不利影响. 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  

抵 押权

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

 

 

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 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 偿权益的范围内

免除担保责任,

 

 

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 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的除外.

    lZ301035 

 

掌握物权制度 ●一,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

 

 

 

权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物权 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包括所

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 

 

 

 

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享 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占有,使用

和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居住权 地役权,居住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担

 

 

 

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担保物权 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

 

保财产优先 受偿的权利. 

 

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包括抵押权 二,

 

抵押权 在《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此处不作介绍,

 

仅介绍 《物权法》中关于抵押

权的规定.后文的质权和留置权也如此处
    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优于抵押权 债权优于抵押权) 

 

债权优于抵押权 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 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