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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令 2009 年第 63 号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业经 2009 年 11 月 9 日十届 105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                          

 

                              
二 OO 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
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 号),结合
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省政府
规定的城市管理领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
强制职能的行为。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集中行使本市各区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职能。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
出机构,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区规划建设、环卫、公用事业、园林、环保、房管、工商、公安、监察、供水、供电、供气、
通讯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教
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
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
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二)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