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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许政 28 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 27 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
许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
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

《河南省省级政府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豫政〔2006〕90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和国家、省政策
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以及政府信用担保的统借统还资金)所进行的非
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
代建单位),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项目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 50%以
上(含 50%)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额使用市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
制。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
  代建项目涉及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减免。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是代建制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代建项目。许昌市政府投资项目代
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具体负责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建委、规划局负责代建项
目的规划选址、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等管理和监督;市监察局对政府代建制全过程进行监察;
市审计局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
  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实施代建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
工作。
  第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许昌市统一招标投标市场的通

知》(许政办〔2007〕96 号)执行。
  第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代建办、使用单位、
代建单位三方应当签订《许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
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九条市代建办实施代建制管理发生的业务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市代建办职责
  第十条市代建办职责:(一)负责建立具备代建活动资质条件单位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