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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 号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于 2011 年 3 月 15 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14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 年 4 月 18 日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1 年 3 月 15 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4 月 14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
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
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
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
路为准。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
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