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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第 7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 年 11 月 21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 31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
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
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
监督、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城市建设
系统、各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
体系。
建设系统、市属各区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
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
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
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
市历史、自然、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
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
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第八条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
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