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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4〕4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 2004 年 4 月 12 日市政府第 23 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及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
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纸、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
历史记录。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建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把
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制定并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
和技术规范;
(四)组织城建档案工作的科研工作和理论研究,以及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作为集中统一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科学规范,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国家机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
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建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八条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接收的城建档案包括城市建设业务管理与业务
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等。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所称城市建设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包括:
(一)城市勘测,含地物勘测、地貌勘测、控制点勘测、水文地质勘测、工程地质勘测、地下
管线勘测等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