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通知
文号:深建规〔2009〕2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适应监理行业发展形势,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
织制定了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号为
SJG17-2009,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施工监理规程》
同时废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1 总
则
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水平,规范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行
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1.3 本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编制。
1.4 实施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
托监理合同。
1.5 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单位并依照本规范实施监理,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1.6 监理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时,除遵守本规范外,尚
应遵守现行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同时必须
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 术
语
2.1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