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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通知

文号:深建规〔2009〕2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适应监理行业发展形势,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

织制定了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号为
SJG17-2009,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施工监理规程》

同时废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1  

    

  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水平,规范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行

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1.3  本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编制。

  1.4  实施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

托监理合同。

  1.5  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单位并依照本规范实施监理,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1.6  监理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时,除遵守本规范外,尚

应遵守现行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同时必须
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  

    

  2.1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