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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6〕2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3 届 5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
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五日
  牡丹江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我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规范全市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
确保农村公路项目的顺利实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列入国家及省投资计划的县道(含商品粮基地)、乡道和村道
工程项目。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是
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主体,参与农村公路建
设的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
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交通工作副市长和主管农业工作副市长任副
组长,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
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办),办公室
设在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农村
公路的各项工作,制定农村公路的技术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检查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由县(市)、区长任组长的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及办事机
构,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优惠政策制定与落实、相关部门业务协调、配套
资金落实以及工程管理、项目实施。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质量终身责任制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七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修好农村路,服务新农村的
原则,把农村公路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按照《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
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出劳的原则进行,
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 8 个标准工日。
  第八条在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项目、程序、
使用情况由市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享受以下政策: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非法阻拦工程施工,不准向施工单位
索要物料或者调用施工机械、设备,不准擅自设卡拦截、刁难施工单位车辆,施工单位的
车辆如有肇事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快查快处,不准扣押车辆。
  (二)涉及到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拆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限期完成
拆迁任务;建筑物的拆迁,由乡镇政府负责,费用自筹解决;占用的林地和耕地,由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