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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抚顺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8 年 12 月 4 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 年 12 月 31 日抚顺市人

民政府令第 137

 

号公布 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城乡建设档案,充分发挥
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科研活
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光盘
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和形成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均
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国民 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县城建档
案管理机构为中心,各有关单位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建
档案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

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市区内城建档案,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本
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

 

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城建档案理论研究。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乡建设专业、档案专业知识,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有计
划地组织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不断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信息化。